教育部日前公布《中小學教師實施教育懲戒規則》征求意見稿,其中明確提出,教育懲戒是教師履行教育教學職責的必要手段和法定職權,可根據學生違規違紀的情節輕重采用不同懲戒手段。與此同時,征求意見稿也為教師行為列出了“禁止清單”。
該征求意見稿發出后,立刻引起了社會的廣泛關注,本報在微博上設置的話題“教育部擬為教育懲戒權劃線”閱讀量達到1.4億。人們在閱讀的同時,也提出了問題:“為什么要明確界定教師的教育懲戒權”“教師如何把握使用懲戒的度”
為此,中國青年報·中國青年網記者采訪了專家學者和一線教師。
早在今年7月,中共中央、國務院印發的《關于深化教育教學改革全面提高義務教育質量的意見》,就提出了要“制定實施細則,明確教師教育懲戒權”。教育部基礎教育司司長呂玉剛在當時的新聞發布會上表示,由于近些年一些程序性規定不嚴密、不規范甚至缺失,影響了教師正確行使教育懲戒權。
上海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姚建龍指出,在中國傳統的教育觀念中,教師懲戒權似乎是一個不需要討論的問題,中國自古以來就有“教不嚴,師之惰”的說法。但是隨著人們權利意識的增強,家長對孩子的關注度越來越高,對教師懲戒行為的容忍度越來越低,由此屢次產生家校糾紛。
記者了解到,目前我國與教師懲戒權相關的法律主要有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》和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》。教育法規定,學校及其他教育機構有對受教育者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。教師法則規定,教師有制止有害于學生的行為或者其他侵犯學生合法權益的行為,有批評和抵制有害于學生健康成長的現象的義務。
“但是這些法律并沒有提及教育懲戒這個概念。”姚建龍說,這使得“能不能懲戒學生”成為一個問題,因為人們找不到合規合理合法的懲戒與虐待體罰的界限,這也致使一些負責任的教師如要“管學生”,就可能“風險自擔”。
這種觀點在一些一線教師那里得到了印證。
這次征求意見稿中明確指出,一般懲戒包括點名批評、做書面檢討、適當增加運動要求、不超一節課堂教學時間的教室內站立或面壁反省等。
但北京某中學數學教師徐老師說:“別說面壁反省了,就是上課讓學生站了一會兒,如果被家長看到,我們都會很緊張。”徐老師約一位學生家長到學校面談,但家長到教室的時候,正趕上這名同學因為犯困自己站起來清醒一下。徐老師說:“我帶著家長到辦公室的**件事不是聊孩子的學習,而是忙著解釋孩子剛才不是在被罰站。”
“出臺這個征求意見稿
的意義就在于,它用定性加列舉的方式把懲戒權這個問題說明白了。”姚建龍說,這也說明教育行政部門正在直面問題,表現出了應有的擔當。
把教師的教育懲戒權界定清楚、清晰界定了哪些方式可以懲戒、實施什么樣的懲戒,“這其實是在給老師撐腰,而與此同時,也在提醒老師承擔義務,不能只管教書不管育人”。姚建龍說,避免孩子的行為出現偏差有三道基本防線,**道防線是父母,第二道防線是學校,一道防線才是司法。要避免頻頻出現“熊孩子”,一方面需強化家長監護責任,另一方面則是強化學校管教功能,不讓問題“出校園”。“實現這一點的前提,就是教師有必要的懲戒手段。”
值得關注的是,該征求意見稿在給老師送出“戒尺”的同時,也給這把“戒尺”立了規矩。該征求意見稿明確提出,教師在教育教學管理、實施教育懲戒教育過程中,不得有下列行為:以擊打、刺扎等方式,直接造成身體痛苦的體罰行為;超過正常限度的罰站、反復抄寫,強制做不適的動作或者姿勢等間接傷害身體、心理的變相體罰行為;辱罵或者以帶有歧視、侮辱的言行貶損等侵犯學生人格尊嚴的行為;因個人或少數人違規違紀行為而懲罰全體學生;因個人情緒或者好惡,恣意實施或者選擇性實施懲戒;其他侵害學生基本權利或者侮辱人格尊嚴的行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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